“泡泡马特”碰瓷“泡泡玛特”,南通某书店因销售侵权盲盒被判赔1万元

一些不法商家瞅准“商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知名品牌的盲盒商品,以谋取不法利益。

“泡泡马特”碰瓷“泡泡玛特”,南通某书店因销售侵权盲盒被判赔1万元

盲盒,可以说是当前潮玩市场最火爆的商品之一了,“玩盲盒”已成为当下年轻人的一种时尚,尤其一些知名品牌的盲盒产品在相应市场大受欢迎,于是一些不法商家瞅准“商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知名品牌的盲盒商品,以谋取不法利益。

近日,南通市崇川区某书店即因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盲盒玩具,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并判赔1万元。

01案件回顾

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公司)系、、等注册商标权利人。

该公司曾荣获“2017最佳玩具品牌”、“2018互联网领域年度最具影响力企业”、“2019年轻人喜爱的十大设计新品牌”等多项荣誉。2020年下半年,泡泡玛特公司经调查发现,崇川区某书店未经许可在其店内出售仿冒泡泡玛特公司的“POP MART”系列玩具,侵害了其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遂经公证取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书店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6万元。

被告崇川区某书店辩称,涉案被控侵权玩具是在阿里巴巴网上购进,购买时查询了出售方的相应网站登记信息,认为是正规店铺才购进,收到法院通知后才知道涉及商标侵权,已立即停止销售。其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提供了合法进货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经原告泡泡玛特公司的宣传、推广,涉案“泡泡玛特”系列商标在青少年等相关消费群体中形成了相当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以青少年为主要消费对象的经营者,应当对该“泡泡玛特”盲盒品牌及相应正品销售价格有一定了解。

被告网购案涉被控侵权产品标注品名为“泡泡马特”,与原告正品标注的“泡泡玛特”标识有一定区别,正品销售价格为几十元,案涉侵权商品销售价格仅十几元,且侵权实物条形码扫描结果也无法显示与原告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故被告至少存在疏于审核商家资质及商品来源的问题。据此,法院认为,被告虽提供了进货渠道,但其作为专门的经营者,并未尽到与之相应的合理注意义务,仍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经营规模、涉案商品的售价、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02法官说法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系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即依据该法条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被告除需提供合法进货渠道外,还要求其主观上不知道所售产品是否侵权,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事实上不知道;二是在法律上不可能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本案中,原告已举证证明涉案商标在相应的盲盒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以青少年为主要消费对象的经营者,应当对该品牌有一定的认知,再加之案涉商品与正品的价格对比及侵权产品所显示的商品信息等因素,难以认定被告在进货时已对涉案商品尽到了合理审查注意义务,故其虽提供了相应进货渠道,仍不足以免除销售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此,南通中院法官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在日常经营中,须规范进货渠道,严格审查供货方资质,莫要因“贪小便宜”,而“吃了大亏”。

来源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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