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退费难” | 江苏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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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4 11:13 来源于:新京报
培训机构须开立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机制……12月13日,江苏省教育厅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近日,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印发了《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含ICP在江苏备案)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都应纳入监管。
江苏监管培训机构预收费行为遵循三大要求
《通知》提到,为有效预防“退费难”“卷款跑路”等问题发生,实施中应遵循三项要求。
一是全额监管
培训机构须开立预收费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应先缴至监管专户,后根据培训完成进度,拨付至培训机构自有资金账户。凡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都应存在监管专户中,培训机构不得擅用。
二是精准监管
从监管专户向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拨款时应按实际课消,逐课拨付。如采用分批拨付的方式,监管专户上应留有余额,且额度不低于该培训机构届时未消课资金总额。
三是系统监管
要将培训机构所开课程、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和开具发票等事项一并纳入监管,全面系统规范培训机构预收费行为。
同时,《通知》强调,一次性收费(含以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单科不超过60课时,两者同时进行的,应选取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和渠道收费。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此外,对学员提出的退费要求,培训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退费金额。原则上应在5日内原渠道退款,其中未开课的,应当全额退款;已开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
托管银行通过管理平台对培训机构的预收费实施监管
针对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方面,《通知》要求各地应建立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培训机构预收费实施监管。同时,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由教育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人行、税务和银保监部门选定具备托管能力且有自主开发的资金管理平台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托管银行)通过管理平台对培训机构的预收费实施监管。培训机构在托管银行开立监管专户。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约定,协助管理监管专户,做好预付费代收拨付工作。
托管银行应定期向教育部门通报监管专户收款情况、拨付进度和账户余额等信息。使用政府部门建设平台的,托管银行应通过系统对接的方式,做好信息推送;使用第三方平台的,托管银行应向教育等部门开通查询权限,并主动报送相关信息备查。
此外,在平台投入使用前,各地可采用全额保证金模式进行过渡,即要求培训机构与托管银行签订协议并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按总额不得低于该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费用总额的标准,存入保证金,并签署放弃提款权利协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通知》指出,各地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求培训机构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在学员卡、合同、缴费凭证等载明监管专户账户等信息,督促培训机构将所有课程纳入监管。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纳入监管的培训机构名单、课程、价格等内容,开通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要指导托管银行和培训机构规范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为实施监管提供支撑。
要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培训机构监管专户实行动态监测,制定风险定级标准,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警示。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机制,加强预收费行为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失信行为,强化失信联合惩戒。要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培训机构主动接受监管,自觉规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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