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严禁中小学违规补课并收取费用

近日, 山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的通知。

根据通知,山西省将严禁违规上调学费、住宿费。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费。

通知规定,严禁违规收取信息化教育有关费用。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平板电脑、学习机、电子学生证、教育APP等教学软硬件,不得由学校代收相关费用。

严禁中小学违规使用教材教辅。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坚持“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山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学校不得统一推荐,不得统一组织征订,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严禁中小学违规补课并收取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及教师有偿补课或借课后服务名义变相补课收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要坚持公益普惠与成本分担相结合的原则,对应由学生或家长承担的部分收取服务性费用时严格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课后服务名义强制学生参加并收取费用。

严禁疫情防控期间违规收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各学校(不含幼儿园)通过在线教学、疫情结束后补课等方式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可以不退学费。

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违规收费。学校或教师不得借家长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收费、摊派、捐资或购买有关学习资料用品等,家长委员会也不得以自愿为名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费用。

严禁以校企合作名义向学生违规收费。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教学工作的,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各学校不得以合作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费用。

教育厅还明确提出,对学校和教师以家委会名义或家委会以自愿为名收取费用的行为,将追究学校主体责任,视同学校违规收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收取其他费用。坚决查处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 “资源费”“信息费”“分班费”“捐资助学款”等行为。

学校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放心午餐”工程的城区小学应充分尊重家长的意愿需求,坚持家长自主选择,不得强制或统一要求。具备条件的学校可实行后付费或绑定学生电子学生证等方式现付现结,实行预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一个月以上餐费,要按学生实际就餐次数结算,学生因病、因假未就餐的应及时安排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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