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校外配餐的订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和家长订购配餐。

《办法》制定了学校使用校外配餐企业的选取确定程序。第一步,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招标代理资质的第三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本区校外配餐准入企业。招标时,要邀请学生家长代表依法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委托公证机关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公证;第二步,学校成立由学校、家委会成员、家长代表组成的配餐企业选取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餐企业距离学校远近、配餐企业供餐能力等因素,在准入配餐企业中遴选出不少于3家配餐企业,作为本校配餐服务的备选企业,并对遴选确定的配餐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第三步,学校组织本校学生家长,从遴选确定的备选配餐企业中,投票选定服务本校的最终配餐企业,以及最终的餐标。

《办法》限定了为中小学校提供校外配餐服务的企业应该具备的基础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

2)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清真餐配送企业需具备清真餐配送条件;

3)具备3年以上餐饮业经验,信用良好,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市场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4)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

5)近3年内未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处罚;

6)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食品处理区面积(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具用具等的区域)不低于600平米,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7)具有与制作供给的餐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烹饪、贮存的场所和设施设备,配备符合配送需要的自有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

8)设有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制度、过程控制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

9)至少配备1名具备资质的营养师;

10)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工程,须将食品加工、烹饪、分餐等关键操作过程的视频信号接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服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代表监督,配备的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90天以上;

11)配合学校做好日常供餐管理工作,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家长代表的不定期考察监督,积极听取建议和意见,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12)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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