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业最新事件!特殊食品之婴幼儿配方食品法规汇总

婴幼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适用于正常婴儿(0-6月龄)、较大婴儿(6-12月龄)和幼儿(12-36月龄)食用,其营养成分能满足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的部分营养需要的配方食品。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主要类型是婴幼儿配方乳粉。

乳业最新事件!特殊食品之婴幼儿配方食品法规汇总

婴配食品国家标准

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共有四项,包括适用于普通婴幼儿的1段、2段、3段配方食品,以及适用于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其中,GB 10765、GB 10766和GB 10767是2021年发布的修订版。

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注册制

婴幼儿配方食品属于特殊食品,目前实行注册制。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号格式:国食注字YP+4位年号+4位顺序号,国产顺序号0开头,进口顺序号5开头(注:“YP”即“婴配”的拼音首字母)

婴幼儿配方食品类别

婴配食品重要法规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

2、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的公告(2017年第4号)

3、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66号)

4、总局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的公告(2017年第65号)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发布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镉的临时限量值的公告(2018年 第7号)

6、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稳定性研究指南(试行)

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8、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问答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问答

一、自新国标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可否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提出产品配方注册(含变更、延续)申请?

答:可以。但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21)(以下称“新国标”)实施之日(2023年2月22日)起,生产企业应当按新国标注册的产品配方组织生产,建议申请人综合考虑注册申请受理、审评审批工作时限。

二、已获注册的产品配方,申请人按新国标调整的,哪些情形按变更办理?哪些情形按注销原配方申请新配方注册办理?

答:对已获注册的产品配方,申请人按新国标调整配方的,原则上按变更注册办理,如0-6月龄(1段)增加胆碱,6-12月龄(2段)增加胆碱、硒、锰,维生素、矿物质的化合物来源和食品添加剂制剂有效成分含量调整等情形。

已获注册的产品配方增加或去除可选择成分的,按注销原配方申请新配方注册办理。其中,涉及膳食纤维(包括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棉子糖、聚葡萄糖、酵母β-葡聚糖等)、核苷酸以及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等三类原料的,仅当添加或去除某一类原料时(不包括同一类别内原料品种调整),按注销原配方申请新配方注册办理。

三、已获注册的产品配方按新国标申请注册(含变更)的,需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已获注册的产品配方按新国标申请注册(含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或变更注册申请书);

(二)配方调整的相关研发论证材料;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说明(注册证书载明工艺发生变化时需提交);

(五)产品检验报告;

(六)产品稳定性研究材料;

(七)标签样稿。

四、配方调整的相关研发论证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答:配方调整的相关研发论证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列表对比与已注册配方的调整内容(如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标准、配方组成及用量表、营养成分表等),并对调整的情况及理由进行说明;

(二)食品添加剂制剂需提供组成成分及其使用量,以及组成成分的执行标准;

(三)不少于三批次商业化生产工艺验证报告;

(四)配方明显差异性说明;

(五)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质的控制方案;

(六)添加活性菌种的配方,还需提交菌株溯源、杂菌污染防控等相关材料。

五、商业化生产工艺验证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三批次试生产的原辅料投料信息,以及对样品均匀性、工艺稳定性及营养成分符合性的分析。

六、商业化生产工艺验证报告中原辅料投料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试生产时各原辅料的投料量、原辅料批号、试生产日期、试生产样品批号及理论产量、实际产量、物料平衡核算等。干湿法复合工艺应验证从湿法工艺投料开始,至成品包装结束的三批次完整的工艺过程。

七、商业化生产工艺验证报告中样品均匀性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答:均匀性分析指同一批次内样品均匀性分析,例如在不同时段至少取3个以上的试生产成品样品,对样品中不易混匀的指标等进行检测及变异系数分析,提供均匀性判定标准,并分析说明样品均匀性。

样品均匀性分析指标至少包括必需成分中的宏量营养素、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成分及其他不易混匀的成分。每类指标中应选择添加量较小的、不易混匀的成分(如活性菌、乳铁蛋白)。

八、商业化生产工艺验证报告中工艺稳定性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答:稳定性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同批次间的稳定性分析,例如对三批次试生产样品中不稳定的指标等进行检测及变异系数分析,提供稳定性判定标准,并分析说明工艺稳定性。

(二)主要生产工序工艺参数的稳定性分析,如对主要工序的参数进行多批次测定,判断生产工艺参数是否在要求范围内,从而确定设备工艺的稳定性。

九、商业化生产工艺验证报告中营养成分符合性分析包括哪些内容?

答:包括至少分析一批次试生产样品的营养成分是否符合标准及标签值的要求。

十、哪些情形不属于同一申请人同年龄段配方之间有明显差异?

答:明显差异是指营养特性而非营养成分品种,产品配方及其差异性的基础应为母乳研究、营养学研究成果。以下情形不属于同一申请人同年龄段配方之间有明显差异:

(一)添加的膳食纤维品种和(或)量不同,如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多聚果糖、棉子糖、聚葡萄糖、酵母β-葡聚糖等;

(二)添加的核苷酸品种和(或)量不同,如5’-单磷酸胞苷(5’-CMP)、5’-单磷酸尿苷(5’-UMP)、5’-单磷酸腺苷(5’-AMP)、5’-肌苷酸二钠、5’-尿苷酸二钠

5’-鸟苷酸二钠、5’-胞苷酸二钠等;

(三)添加的活性菌品种和(或)量不同,如动物双歧杆菌、乳双歧杆菌、鼠李糖乳杆菌、罗伊氏杆菌、发酵乳杆菌、短双歧杆菌和嗜酸乳杆菌等。

十一、菌株溯源、杂菌污染防控等相关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答:菌株溯源、杂菌污染防控等相关材料包括菌株原料的来源说明、菌株鉴定报告以及因使用菌株可能引起产品杂菌污染的防控措施(如活性菌原料的质量规格和检测报告、活性菌原料管理、成品生产相关过程控制、成品中相关项目检测等措施)。

十二、生产工艺说明包括哪些材料?

答:生产工艺说明包括以下材料:

(一)注册证书载明工艺变化的理由及合理性。

(二)同一系列不同配方之间生产工艺(包括生产工序、工艺参数、关键控制点、主要生产设备、作业区划分、原辅料添加环节等)的异同说明,并列表标注主要区别。

(三)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其文本。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文字清晰,标明主要生产工序、关键控制点及其工艺参数、作业区划分情况。生产工艺文本包括生产工艺文本说明、相关生产设备(名称、型号)、关键控制点控制参数和控制措施。

十三、主要生产工序包括哪些内容?

答:湿法工艺的主要生产工序一般包括净乳及巴氏杀菌(使用生乳)、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与冷却降温、产品包装;干法工艺一般包括备料进料、计量配料、预混、干混、产品包装;干湿法复合工艺包括上述湿法工艺和干法工艺的全部主要生产工序。

十四、生产工艺文本说明、相关生产设备、关键控制点控制参数和控制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答:生产工艺文本说明指与生产工艺流程图相对应的文字说明,包括流程图中标注的各工序说明、工艺参数,以及各原辅料的添加环节、添加顺序、添加方式。

相关生产设备以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形式提供,包括设备名称和型号。湿法工艺设备包括:巴氏杀菌设备(使用生乳)、配料设备、均质设备、杀菌设备、浓缩设备、喷雾干燥设备、包装设备;干法工艺设备包括:隧道杀菌设备、计量配料设备、预混设备、混合设备、产品包装设备;干湿法复合工艺设备包括上述湿法生产和干法生产的设备。

关键控制点控制参数和控制措施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包括关键控制点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说明,以及控制参数和控制措施的详细描述。

十五、如何理解“未发生变化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答:已获注册的产品配方按新国标调整后,未发生变化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交,如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复提交(食品添加剂制剂除外);注册证书载明工艺未发生变化的,生产工艺说明可不再重复提交;污染物、微生物、真菌毒素等可能含有的危害物质的控制方案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重复提交。

十六、申请人按变更注册办理的,需提交产品货架期稳定性研究材料吗?稳定性研究需要同时提交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吗?

答:已获注册的产品配方按新国标调整的,无论按变更注册、还是新配方注册,均需提供货架期稳定性研究材料。申请人可以提交加速试验研究材料,也可以提交长期试验材料。

十七、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稳定性研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稳定性研究所用样品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用于稳定性研究的样品应是商业化生产条件下生产,原则上与生产工艺验证所用样品同批次,如使用不同批次应说明理由。

十八、产品货架期稳定性研究时,对于无国标检测方法使用自建方法的,对其自建方法验证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采用自建检测方法的,可参照《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GB/T 27417-2017)进行验证,提交验证材料。

十九、产品货架期稳定性研究是否必须自行完成?稳定性研究试验项目可否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第三方检验机构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资质?

答:申请人应具备配方的研发能力,产品货架期稳定性研究需自行完成。稳定性研究中的试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和(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需说明理由。第三方检测机构需具备检测项目的资质,对检测结果负责。

二十、如何理解《指南》中“对某些不适于加速试验条件的活性菌种,可用同水分活度下相似配方的历史长期数据进行分析”?

答:如果按新国标调整前后的配方添加的活性菌相同,且水分活度无明显差异时,可以使用调整前同一申请人已获注册配方的历史长期数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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