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代发,网络直播、拼夕夕售卖,毁掉了好多母婴店!呼吁厂家拿起法律武器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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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09:45 来源于:广东国中律师事务所
“零囤货无压力
一手货源,仓库直发
低门槛,正品保障,售后无忧
摆脱金字塔式层层压榨,摆脱控价体系”
......
“一件代发”肆掠,从见不得光地暗箱操作到光明正大地立于台前。
在我们走访线下母婴市场时,不少渠道哀声载道,究其根本,猖獗难治的窜货,遍地开花的一件代发,几乎没有一家门店可以置身事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人调侃如今的窜货乱价甚至都变得“科学化”“体系化”了,从源头到消费都能形成闭环,自成一体。如果说早前的一件代发是和品牌厂家搭建的正规渠道隔空搏杀,相互牵制、平行运转,那如今的一件代发已经发展成一种“新型”的生意模式,和母婴渠道在同一个市场上展开正面较量,从抢经销商到抢消费者。
究竟何为“一件代发”?简单来看,就是不用自己有货源,只卖出一件商品也帮你发货,对于代理商而言属于空手套白狼的零库存模式,赚个中间差价,既省下了商品库存的费用,又解决了商品积压的风险。曾有渠道直言不讳称,“做一件代发的都是厉害的人物,用一件代发的人都是搅屎棍,做一件代发有可能是品牌,也有可能是核心代理,手里有优质的供应链,也有很多线下渠道。”
此外,在和渠道交流的过程中,还有人直言,“一件代发最恶心的地方是谁都可以做,但凡认识一个做一件代发的,你哪怕不用开店照样能卖“。此外,他还表示,”前几年微商横行的时候,如果没有实体店铺,顾客会担心货源问题,现在不一样了,渠道多了,直接搞一件代发可以省去很多成本,关键是现在顶多品牌有高低之分,假货已经很少了,同样的东西就看大家怎么卖。”
确实,“摆脱了以往生意经营中的控价体系以及扣保证金风险”或是引得无数人趋之若鹜的一大原因,但我们今天并非是要细究一件代发是不是一门稳赚不赔的生意,也不是要讨论“看不见的实物究竟会有多少人愿者上钩”,而是要直面,一件代发究竟给母婴店带来了多少重创。
冲击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点在奶粉上体现得尤为突出。新母婴店在走访贵州时,有渠道大吐苦水,“之前某品牌奶粉在我们门店做得还不错,属于第一梯队品牌,但是品牌方不好好控货控价,最后门店价格被一件代发给打穿了,我们现在从厂家拿的价格比窜货的价格还要高。”
同时,我们还看到,现在市场上不乏有一些夫妻母婴店开始转向一件代发去主动窜货,一母婴店老板告诉我们,“就比如说现在市场上窜货的奶粉价格有些比我们正常渠道进价还要便宜,那聪明一点的母婴店都去买窜货的奶粉拿来卖,挣不挣钱倒是次要,能不赔钱还能留住一波忠诚用户就是不亏的。”
当然,门店所遭受的远不止这些。前段时间,我们看到有一区域连锁老板透露,自家门店店长带头窜货,是一件代发的忠实拥护者,店长通过一件代发让身边的上百个消费者在他那里买奶粉以此挣更多的差价。
不只是门店经营者,不少消费者也纷纷向一件代发看齐,有母婴店老板向我们表示,“有些顾客在朋友圈看到了一件代发询价后才找到我们,他们有的甚至知道我们的拿货价和代理价,也知道什么是窜货,甚至会跟我们说我不要你当地经销商的奶粉,你给我从外地窜,便宜。”
毋庸置疑,有太多兢兢业业耕耘市场的从业者被一件代发搞得焦头烂额、身心俱疲,
而就目前来看,窜货尤其是一件代发极难根治,未来究竟有多少母婴店会被一件代发的生意挤掉更多的生意份额尚不可知,但一件代发确实伤透了众多母婴店的心。呼吁厂家拿去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也呼吁母婴店老板们对于纵容一件代发,网络直播、拼夕夕售卖的产品坚决抵制销售,记住这样的产品你销售的安心嘛,不害怕别人一件代发了嘛。
互联网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给消费者、销售商及生产厂家均提供了前所未来的便利,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侵权商家的获得前所未有的便利。正如“一件代发”经营模式的兴起,销售者无需进货,不实际接触商品,即可以完成下单销售送货的一整套流程,被各大电商平台经营者广泛应用。
而“合法来源”抗辩,也成了不少“一件代发”销售商家自认为可用的“免死金牌”。然而,当发生所售商品涉及商标或专利侵权的时候,网店销售者能否将这种“一件代发”的经营模式作为合法来源抗辩的理由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那么,根据前述规定,能说明商品来源=合法来源吗?
我们再看以下案例
杨某在其开设的拼多多上销售印有欧普中文或英文标识的商品,2020年5月欧普公司委托公证人员进行了购买及收货公证,后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停止侵权;2、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杨某认为1、其销售的商品系”通过淘宝下单采购并由供货商直接邮寄,其并非造假者;2、其本人有专门核实商品的信息,在被告知为正品后才下单,并在接到投诉后立即下架,没有侵权的故意。为此,杨某还提交了侵权产品来源的订单详情,拟证明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
但,一审法院认为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听具体来源且杨某采购时已以致合理审查义务。即使在一件代发的模式下,杨某作为经营者,不能免除其注意义务,被诉产品的进行相对较低,商品及外包装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存在明显瑕疵,杨杨某未加核实仍予以销售,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不予以采纳合法来源抗辩。
二审上诉后,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2021)浙民终38号
因此,有来源≠合法来源
合法来源解决三个内容:谁可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何谓来源及何种来源方可称得上“合法”来源,而核心需要解决的,就是“合法”二字。
首先,只有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方可进行合法抗辩,并不包括生产者;且销售者主观上不销售商应不明知且不应知被控侵权商品为侵权商品。
其次,其销售或许诺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合法渠道的其他第三方,有合法进货的收据、发票等。
销售的商品合法,包括显示生产厂家、质量合格等信息。案侵权产品如为“三无产品”,即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则不能被认定为合法来源,且此种情况下也会直接销售者有侵权的直接故意。
根据前述观点,会有两种判决结果。
第一种结果:不符合前述三点之一,会被认定侵权,仍然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种结果:提供了真实合法的来源证明,法院认可合法来源抗辩,但仍会判决停止侵权、但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合理费用的责任。
律师观点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来源合法、产品本身合法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所售产品。对于客观要件,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对于主观要件,销售者应证明其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上述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该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该销售者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所销售产品系制造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该销售者无主观过错。
综上,“一件代发”的销售模式对于销售者来说虽然不直接接触商品,但并不能免除其在商品销售前的审查义务,即核实商品的生产信息及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在未能披露合理进货来源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一件代发”的销售者不能通过主张合理来源抗辩来免除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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