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级”化妆品可食用?注意!中消协发布暑期消费提示

7月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健协会化妆品发展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儿童化妆品消费提示,提醒家长正确选购、使用儿童化妆品。

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健协会化妆品发展工作委员会提醒:

3岁以下婴幼儿不宜使用彩妆

与成人相比,12岁(含)以下的儿童,特别是3岁以下的婴幼儿,皮肤屏障功能尚未成熟,对外界刺激的易感性较强、防御能力较差,对细菌感染的易感性也较强。这些皮肤特点决定了对儿童化妆品配方应有更特殊的考量,不仅儿童化妆品与成人化妆品有较大不同,3岁以下婴幼儿与3—12岁儿童所使用的化妆品也不完全一样。

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3—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有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0—3岁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功效宣称则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由此可见,0—3岁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中不包括美容修饰、卸妆等彩妆类别。家长们不要为3岁以下婴幼儿购买彩妆。如果彩妆化妆品标签宣称3岁以下婴幼儿可用,则属于违法行为。

购买儿童化妆品应认准“小金盾”标志

消费者购买儿童化妆品时,首先,应认真查看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情况,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进行交易,并保留发票、收据等购物凭证。其次,要尽量选择知名度高、消费者评价较好的品牌和产品,仔细阅读产品包装上的标签标注信息,特别是产品成分、功效、使用人群、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注意事项等。最后,要查看产品的注册或备案信息,儿童化妆品一般为“妆”字号,并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或者化妆品监管APP查验产品信息真伪。还应注意中文名称或包装可视面上是否明示“适用于儿童”等说明用语,产品标签中是否标注“应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12月推出了儿童化妆品“小金盾”标志,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标注“小金盾”标志;此前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标注“小金盾”标志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更新。2023年5月1日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将全部标注“小金盾”标志。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小金盾”标志,仅说明该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与成人化妆品、玩具等产品进行区别,并不代表该产品已经获得监管部门审批或者质量安全得到认证。

出现不适要立即停止使用

应确保孩子在家长的监护下,按照标签或者说明书标注的使用方式使用儿童化妆品。建议在每次使用前都查看一下儿童化妆品的品质情况,如检查是否在保质期范围内、产品性状是否发生改变,如产品出现变色、油水分离、长霉斑等现象或是发出异味,应停止使用。当孩子初次使用某款儿童化妆品时,建议先做“皮试”,选择少量、稀释或者局部试用等方式查看是否会产生不良反应,如无异常,再正常使用。

若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或者不适症状,应立即停止使用。反应和症状较轻的,可用清水清洗掉皮肤上已涂抹的化妆品,并观察孩子的恢复情况;反应和症状较为严重或者清洗掉皮肤上的化妆品后未有好转的,可携带该化妆品产品及外包装到医院皮肤科就诊。

不存在“食品级”化妆品

近期,一些商家在生产化妆品时使用了某些可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就借机称这样的化妆品为“食品级”,暗示给儿童使用更安全。事实上,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等,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评价化妆品是否安全,需要评估其原料的安全性,同时还需要评估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式、贮存条件等。《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在日常使用中,如偶尔少量的口红、唇膏等质量合格的儿童化妆品被舔食入口,不必过于担心。但如果孩子把儿童化妆品误当作食品大量摄入,则可能导致健康风险,如果出现不适症状,要及时就医。

别将彩妆玩具当儿童化妆品使用

当前,一些包括眼影、腮红、口红、指甲油等组成的“儿童梳妆台”或“宝宝梳妆台”等产品在市场上十分热销。实际上,这类产品很多是由玩具生产企业生产的仅供玩偶等涂饰用的彩妆玩具,只按照玩具的生产标准和质检标准进行生产、检验,并未依法在药监部门完成产品的注册或备案,不作为儿童化妆品管理。

按照一般玩具产品标准生产出来的“口红玩具”“腮红玩具”等产品中,可能含有不适宜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如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着色剂等,如果当化妆品使用可能会刺激儿童皮肤。此外,这类彩妆玩具还可能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风险。家长在为孩子选购时,一定要将儿童化妆品与彩妆玩具区分开来。

中消协还提醒家长们,要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倡导孩子追求自然美和健康美,避免孩子过分依赖于化妆品。并呼吁家长们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权益受损时,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协组织投诉。

深圳学前教育条例今年9月1日起施行,2至3岁幼儿托管纳入管理

政策法规 07-08

纸尿裤、儿童口罩等行业相关产品被列入《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2022年版)》

政策法规 07-08

宁夏开展校外违规培训整治攻坚行动

政策法规 07-08

甘肃:5亿中央财政资金 支持地方农业发展

政策法规 07-07

最新通知!河北15项扶持政策加快奶业振兴!

政策法规 07-06

标签:政策法规
热点招商类目
奶粉
辅食
奶瓶
纸尿裤
洗护
首页联系客服关于我们
全球婴童网-母婴用品行业门户平台,助力行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190
取消
  • 搜产品
  • 搜品牌
  • 搜企业
产品分类查找
行业 食品 服饰 寝居 用品 童车 孕妇 玩具 洗护 学习
大类
小类
地区 北京 上海 重庆 天津 广东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行业 食品 服饰 寝居 用品 童车 孕妇 玩具 洗护 学习 机构
大类
地区 北京 上海 重庆 天津 广东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