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印发支持奶业发展举措通知:从国外引进奶牛,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吉林印发支持奶业发展举措通知:从国外引进奶牛,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奶牛产业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吉牧联发〔2022〕14号)精神,省畜牧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奶牛引进项目实施方案》和《吉林省新建乳品加工生产线贷款贴息补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吉林省奶牛引进项目实施方案

2.吉林省新建乳品加工生产线贷款贴息补助工作方案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7日

附件1 吉林省奶牛引进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奶牛产业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吉牧联发〔2022〕14号)精神,加强奶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促进奶业高质量发展,组织实施奶牛引进项目,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2022年7月12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从国外引进荷斯坦牛、娟珊牛和乳肉兼用型品种的种公牛和基础母牛的养殖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养殖场(户);从省外引进基础母牛的养殖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养殖场(户)。

二、补助标准

从国外引进符合农业农村部标准的种公牛,每头一次性奖补10000元。从国外引进符合农业农村部标准的基础母牛年内累计达到50头以上,每头一次性奖补3000元,年内单个补助对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从省外引进基础母牛年内累计达到50头以上,见犊母牛每头一次性奖补1000元,年内单个补助对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中央和省级畜牧业转移支付相关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补助。补助对象向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申报,提交补助申请,并提供引进奶牛相关佐证材料。

1.从国外引进奶牛。需提供引牛企业(补助对象)与进口公司签订的合同;出口国有关机构或组织出具的出口育种证书或系谱档案;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引进种牛,需提前向所在地县级畜牧部门申报,经省畜牧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批,待引种工作完成后,由企业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县级畜牧部门审核。

2.从省外引进奶牛。需提供购销合同;省外输出地检疫合格证明;票据(从企业引进需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农户引进需提供付款证明);奶牛引进后本年度产犊佐证材料。

3.引进时间认定。从国外引进奶牛,引进时间以入境隔离结束之日计算。从省外引进奶牛,引进时间以入场之日计算。

(二)县级审核。县级畜牧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开展现场核查,要“见牛、见犊、见人”。“见牛”即查验引进的奶牛;“见犊”即对于从省外引进的奶牛,要跟踪本年度产犊情况,留存相关佐证材料;“见人”即现场核查表(附表2)需养殖场的法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确认,查看相关佐证原件,留存影像资料。要将审核结果向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三)省级备案。每年3月1日前,县级畜牧部门将上年度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报省畜牧局审核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县级畜牧部门正式文件、公示文件、企业申报补助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上报,视为当地没有引进。省畜牧局根据审核备案情况,形成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四、资金安排

在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有关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奶牛引进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细化项目落实措施,保证工作时限,强化项目和资金监管,公开项目咨询与监督举报电话,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项目县畜牧部门要及时进行项目总结,在每年3月1日前,将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引进奶牛和产犊数量、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报省畜牧局。

(二)要摸清奶牛底数。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组织人员调度奶牛养殖场(户)从国外、省外购买奶牛计划,于2022年9月26日前,将本年度引进奶牛调查表(附表1)反馈至省畜牧局。2023-2025年度的调查表,于每年3月1日前,将当年引进奶牛计划与上年度引进奶牛补助申请一同报至省畜牧局。确定补助对象前,要对辖区内奶牛存栏和引进情况进行摸底,存栏奶牛要统一编号,实行一场(户)一表登记造册、建档立卡。确定补助对象后,要进行统计汇总(附表3)。

(三)要加大项目宣传力度。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布补助政策、实施程序、管理要求等信息,让养殖场(户)切实了解政策补贴内容和要求。

附件2吉林省新建乳品加工生产线贷款贴息补助工作方案

为支持乳品加工企业扩能升级、优化产品结构,贯彻落实《吉林省支持奶业发展的若干举措》精神,对乳品加工企业新建奶酪、婴幼儿配方乳粉、乳清粉、低温奶等乳品加工生产线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贴息补助对象

2022年7月12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建奶酪、婴幼儿配方乳粉、乳清粉、低温奶等乳品加工生产线的乳品加工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入超过1亿元且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余额超过1亿元的,给予贴息补助。贴息补助对象应是新发生贷款且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利息的借款主体,若贷款出现逾期将不给予贴息补助。

二、贴息补助标准

按照1亿元贷款额度、当年12月31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12个月一次性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贷款贴息补助。

三、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向当地县(市、区)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补助申请,填报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申请表,提供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完成固定资产投入、贷款合同、付息凭证、固定资产贷款余额证明(截至当年12月31日)等佐证材料。

(二)县级审核。各县级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向社会予以公示。于1月31日前,县级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贷款贴息补助项目申请,并附项目申请表、项目名单汇总表、相关证明材料和公示文件备案。

(三)省级备案。省畜牧局根据备案审核情况,形成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四、资金安排

在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乳品加工企业新建生产线贷款贴息工作,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指定专人负责,与乳品加工企业做好对接,指导企业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贷款贴息补助申请。

(二)企业要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各地要认真审核项目主体的相关信息,避免重复补贴、虚报冒领等情况发生,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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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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