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保护母婴健康

3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这意味着颁布于1998年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在2004年、2010年两次修正之后,迎来了第三次全面修订。

广东立法保护母婴健康

根据修订草案,该条例从30条调整至25条,增加了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体系制度等规定,以适应“三孩政策”面临的高龄孕产妇增多的实际,并删除了关于母婴保健监督员、家庭接生员等不适应上位法的内容,将为推动新时期广东母婴保健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实施13年后再次修订

自2010年最后一次修正后,《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已实施13年。本次为何对该条例进行“大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随着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尤其是实施二孩三孩政策以来,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的母婴保健需求越来越高。广东是人口大省,妇女儿童数量、新生儿出生量均居全国前列。“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广东省高龄孕产妇增多,发生出生缺陷的风险增大,对保障孕产妇和婴儿健康综合防治出生缺陷、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因此,通过对该条例的修订,能及时规范母婴保健领域的新问题,能够为推动新时期广东省母婴保健工作健康发展起到指引规范作用。

与此同时,国家分别于2017年、202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原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如:原条例中对家庭接生员和母婴保健监督员审批制度等有关规定,亟需修改。

亮点1

开展母婴保健全周期服务

修订草案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婚前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该规定与上位法相衔接,所称‘母婴保健服务’主要是指为孕产妇、胎儿、新生儿、婴儿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修订草案细化了上位法,为日后母婴保健工作的开展、监督、执法等提供了具体依据。

本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注重区分孕前、孕产期、产后不同时段,完善了母婴保健全周期管理服务内容。

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第一道防线。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医学检查相关工作职责,大力推行婚前孕前保健“二检合一”,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修订草案还关注孕产期女性身心健康,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为孕产妇胎儿及新生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并加强孕产妇心理健康服务。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还考虑到家庭成员行为对母亲、胎儿、婴儿的重要影响,增加对家庭健康意识和环境作出适当规定: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孕产妇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亮点2

强化母婴安全制度保障

相较于原条例,本次修订草案强化了母婴安全制度保障,对危急重症救治网络建设、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助制度等内容进行规定。

实施三孩政策后,高龄孕产妇增多、生育风险增高,修订草案规定了危重孕产妇婴儿救治救助体系制度。同时,修订草案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为妇幼卫生决策提供科学可靠依据。

据介绍,考虑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助孕过程关键环节应实人实名核验,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亮点3

对出生医学证明加强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被称作“人生第一证”。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修订草案规定了孕产妇住院分娩应进行实人实名核验。

同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对伪造分娩病历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行为时应当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为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应当查验出生医学证明等内容。

为规范和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强化对出生医学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违反条例各项禁止性条款的法律责任。对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务人员伪造分娩病历、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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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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