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新规!母婴行业互联网广告不能再任性

随着网络电商的高速发展,广告和信息界限不明确、虚假种草、直播带货售后无保障、弹出广告过多过滥、等问题层出不穷,针对以上问题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也随之做出了调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5月1日正式生效。

母婴品牌方、渠道方、mcn机构、内容创作者面临哪些影响?

测评推广、采买关键词内容应注明“广告”

“没有人可以拒绝的宝宝好物”“不服不行!!xx护臀膏绝绝子”“亲妈落泪!后悔才发现这玩意”“我不信!有谁家宝宝不爱吃这个”,再加上“火苗”和“感叹号”的表情符号,成功的吸引了大部分宝妈的注意。

更有平台精准投流系统的存在,不可否认,种草掌控了部分消费者的心智,为母婴品牌方带来了点击量和成交率。

但广告和信息的边界越来越模糊,让一部分消费者比较难辨别,甚至一度误导了消费者。为此《办法》新增了九条: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明确辨别“这是广告”。

带货主播责任追究为“广告代言人”

直播电商作为新消费体验,在过去数年成为了增速最快的新兴行业。头部主播坐拥千万粉丝,看直播的同时也会根据主播的推荐购买产品,单场直播实际支付金额轻松破亿。巨大的影响力,同时伴随了沉重的责任。

同时产品质量问题、售假、发货不及时、剧本直播等问题层出不穷。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大力打击健康、养生类广告

伴随着消费升级和健康消费观念的改变,宝妈的心态发生了变化,意识到了健康的重要性。商家随之蜂拥而至,伴随着营养品品类的野蛮增长,通过健康科普视频变相推介产品、医疗服务的乱象频发,为此《办法》规定:在健康科普的页面里不能出现商家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

第八条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为此营养品商家应注意调整宣传方式。

禁止虚假关闭弹出广告

“万物皆可淘宝”精准吐槽了很多app的开屏广告,没有关闭键的同时,无论用户点击哪里都会自动跳转淘宝的商品链接。

第十条

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三)虚假的奖励承诺;

(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可见,《办法》的施行,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一定程度限制了互联网铺天盖地的广告。

对于母婴品牌方、孵化机构来说,铺量的kol、koc种草推广、广告营销可能受限,应从产品、内容出发,坚持聚焦细分,细分到特定场景、人群,把核心目标人群研究深、理解透,在产品、兴趣的交互上处理的更好,提升用户体验感。

通过尽可能客观、真实的营销,向母婴消费者宣传产品,不藏着掖着,大方展示“这就是广告”。同时注意产品宣传方式,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社交平台承担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重功能,尤其是消费者了解商品和用户反馈、作出消费行为的重要渠道。应承担起责任,落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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