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0元买下70万元奶粉,为何法院判“交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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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09:25 来源于:五谷讲坛
价值70多万元的驼奶粉,因商家标错价格,被消费者以1700元的价格买下。随后,商家拒绝发货,只作退款处理,被消费者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继续交付商品。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审理结果,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该案例对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男子花1700元购70多万元驼奶粉
商家反悔拒发货让退款,被判违约
2021年8月27日,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全脂益生菌驼奶粉3罐”,标价仅为2元。商品说明中显示每罐驼奶粉300克。而实际上,该款驼奶粉的单罐售价近300元。广西柳州的王某发现后,马上下单了850件商品,支付货款1700元。
谁知后来商家虚假发货,电商平台认为订单未发货并以退款处理。王某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交付商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曾锐介绍:
根据订单的物流显示,商家在两天后进行了发货,但快递却在发货的三天后在异地签收了;
9月1日,王某向平台客服投诉商品交易为虚假发货,并申请补发商品,商家则称该订单为异常订单并要求退款处理;
9月3日平台客服作出处理结果,认为订单未发货并已退款处理。其后王某不服,到法院起诉商家。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审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一审庭审时间为2021年11月3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按约定向收货地址发货,也未参加诉讼证明已履行供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曾锐称,“王某在平台上购买该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商家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商家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经审理后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丘洪兵表示,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丘洪兵介绍,被告浙江某公司上诉认为,王某利用该公司在网络平台测试的产品链接,大批量恶意下单,不属于正常的购物行为,并且表示当时已经联系王某沟通协商,愿意退款处理,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后认为,浙江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下单的链接为测试链接,也不能证明王某同意解除合同并且已经退款。因此王某在平台上购买商品,并且成功提交订单,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该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涉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工作失误导致产品标价错误
应及时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订单
采访中记者发现,在电商领域,商家错误设置商品价格被客户下单后要求客户主动退单的事情时有发生。单罐售价近300元的驼奶粉,被商家标价2元,用户趁机下单850件,这似乎是在“薅羊毛”,为何还能得到法院支持?
丘洪兵称,商家标价错误,其实还有挽回的余地,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需要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依法行使撤销权。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参加一审诉讼,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曾锐表示,商家发现自己标错商品价格导致经营损失,而且经协商不成,消费者也不愿意取消订单的情况,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产生撤销订单的效力,但商家未参加一审诉讼,最终错过了合法救济途径导致败诉。
曾锐提醒,如果发生标价错误,商家应遵守法律规定合法行使撤销权利,不诚信的处理方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加深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对消费者来说,利用平台漏洞“薅羊毛”也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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