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上有“小儿”却是普通食品 被误导消费者起诉获“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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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6 16:38 来源于:青瞳视角
北京青年报记者5月14日查询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日前,一起消费者被误导购买“小儿”固体饮料起诉维权成功的案例。该产品外包装上有婴幼儿卡通人物形象,详情介绍为“适用年龄: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标签说明为“可与奶粉、米粉、粥、果泥、菜泥、面条等其他日常食品搭配食用”。但根据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查询后显示,这款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生产许可,并不是婴幼儿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2017年8月,宁夏银川消费者刘某通过电商平台网购了28盒中山市美太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美太保健”)生产的衍生小儿七星茶固体饮料。
商品交易快照显示,涉案商品详情介绍为“适用年龄: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适合对象0-6个月,每天一次,1/3包;6个月-1岁,每天二次,1/2包;一岁以上,每天2-3次,1包”和涉案产品上婴幼儿卡通人物形象,该产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不能代替保健食品、药品”,“可与奶粉、米粉、粥、果泥、菜泥、面条等其他日常食品搭配食用”,涉案产品是包括婴幼儿人群的饮料食品,其配料表最前排序是“葡萄糖”,其他配料为“薏苡仁3.8%、麦芽3.1%、楂3.0%、鸡肉金2.5%”,涉案产品是以葡萄糖为主料,配以其他辅料的婴幼儿辅助食品。
刘某诉称,他开了一盒给2岁半的孩子食用,引起严重腹泻,剩下的就没有在食用。
刘某查询了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发现这款衍生小儿七星茶固体饮料是普通食品生产许可,并不是婴幼儿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美太保健将普通食品宣称为婴幼儿食品,对其构成欺诈。刘某随后以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美太保健告上法院,索赔“退一赔十”。
2019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仍旧支持了消费者“退一赔十”的主张。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食品标签上所标注的“小儿”字样以及推荐食用方法,足以让消费者相信该产品的适宜人群包括婴幼儿,鼓励婴幼儿食用该食品。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我国对于5岁以内的儿童食用的辅助食品即婴幼儿辅助食品执行特殊膳食食品生产许可。
从涉案食品所执行的标准来看,并非婴幼儿配方食品。被告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其所生产食品适宜人群的安全生产标准,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按照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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