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枪枪口比动能达到既定标准 会被认定为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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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15:02 来源于:河南商报
最近一段时间,“枪支”二字火了。有人感叹,想给孩子买把玩具枪,稍不留神就可能触犯刑法。
为何屡有自称“不知情”的“枪手”被判刑?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今天一块儿来说道说道。
【案例】
摆个射击摊
天津老太一审被判三年半
据报道,家住天津市河北区的赵春华今年51岁,她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2016年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赵春华的摊位用的是塑料子弹。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至10月12日,赵春华在河北区李公祠大街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
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涉案枪形物9支及相关枪支配件、塑料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司法拍卖15支玩具枪
1月3日,澎湃新闻报道《河南新县法院拍卖BB弹玩具枪,法官:只鉴定了价格》,引发网民质疑。新县法院立即从网上撤回了该拍品,并将涉事的15支玩具枪送去鉴定。
经检验,这些枪形物品属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其枪口比动能均未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枪形物品均不能认定为枪支。
新县法院表示,由于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对拍卖物品把关不严,忽略了这些玩具枪的属性,以至于未进行鉴定就进入拍卖程序,法院深表歉意。
因为“仿真枪”
已有不少人被判刑
河南商报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因为摆射击摊、购买“仿真枪”而获刑的人还真不少。
比如家住广西的杨先生,2012年,他在香港某军品店购买了3支“仿真气枪”,商家另赠送4件枪支配件,拟带回广西柳州家中收藏。经鉴定,上述3支枪是气枪。审时,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之后,虽然杨先生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时原判得到维持。
【规定】
非制式枪支
枪口比动能达到既定标准
便会被认定为枪支
上述几个案例在对涉案“仿真枪”进行鉴定时,一个词语常被提及:非制式枪支。
需要解释的是,制式枪支是指完成定型试验,并且经军队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入装备、使用(含外贸出口)的各类枪支。显然,这些“玩具枪”“仿真枪”都只能归为非制式枪支。
而对于非制式枪支,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刑法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声音】
认定枪支的标准是否过低
实际上,近年来,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一直饱受争议。不少人认为此标准过低。
1.8焦耳/平方厘米到底是什么概念呢?《法制日报》举了一个例子:就如同一把豆子扔在了人的脸上一样,伤害性很小。
而近日,参与《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起草的季峻在接受采访时称,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考虑到人体最脆弱的眼睛部位。
不过季峻也表示,公安部相关标准的制定是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的,但违规和判刑是两码事,具体案例中不可量刑过重。
既然是枪支
为何还能公然流入市场
分析指出,打击涉枪案不能只抓住个案和下游不放,还要从上游的生产、销售到下游的购买和使用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和管理。
中国有着世界上最严格的枪支管理标准,但在实践中大量真正有伤杀力、超标准的仿真枪、气枪却被当成玩具流入市场,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这与这些个案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给人一种执法不分轻重、忽冷忽热的感觉。
有专家表示,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枪,什么是玩具,这个标准一定要让人们知道。如果法律不进行修改,继续坚持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个标准,那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人们对“枪”敏感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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