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因美”品牌奶粉制假售假牟暴利 涉事公司及人员均获刑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下称上海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济宁金谷制罐包装有限公司(下称金谷公司)、陈某等11人非法生产、销售假冒“贝因美”“雅培”奶粉案作出一审判决。

金谷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400万元;陈某、谷某、潘某等3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分别判处罚金70万元、55万元、55万元,并处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唐某、吴某杰、郑某、祝某、吴某军、蔡某等6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7年不等,并处5万元至30万元罚金不等;杜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40万元;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0万元。

“贝因美”品牌奶粉制假售假牟暴利   涉事公司及人员均获刑

制假售假牟暴利

上海检察院公诉称,2014年8月至9月,陈某、潘某商定共同生产假冒“贝因美”品牌的婴幼儿奶粉进行销售,并委托被告人蔡某制造假冒“贝因美”品牌的奶粉罐。蔡某则联系了作为被告单位金谷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约定由金谷公司生产假冒“贝因美”品牌的奶粉罐。金谷公司生产出假冒“贝因美”品牌奶粉罐后,陈某、潘某用国内其他品牌的奶粉进行灌装。经陈某联系被告人杜某,将其中3000余罐假冒“贝因美”品牌奶粉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51万余元。

2015年春节前,陈某、谷某经商议决定继续采用上述方法生产假冒“贝因美”品牌婴幼儿奶粉,其先后灌装生产了6000余罐假冒“贝因美”品牌的婴幼儿奶粉,并经陈某联系被告人杜某后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10万余元。

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潘某等人商议生产假冒“雅培”品牌的婴幼儿奶粉进行销售。经联系被告人祝某、郑某,商定制造假冒“雅培”品牌的婴幼儿奶粉罐。随后,郑某利用其开办的模具厂制造了奶粉罐身、罐盖等模具,并将奶粉罐身模具提供给其他公司,先后生产了2万余个假冒“雅培”品牌的奶粉罐体。同时,该厂自行生产了与上述奶粉罐体相配套的奶粉罐盖、勺子等配件。事后,郑某安排祝某将上述生产好的假冒“雅培”品牌奶粉罐分别发运至山东省济宁市和湖南省长沙市,并给予祝某好处费3000余元。同期,被告人陈某、潘某经联系被告人吴某军,印制了3万件假冒“雅培”品牌奶粉的标识,并支付吴某军3万余元。此外,陈某经与被告人唐某、杨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决定在湖南省长沙市生产假冒“雅培”品牌的奶粉。在收到假冒“雅培”品牌奶粉罐后,被告人陈某、潘某、吴某杰与由被告人谷某安排的工人在金谷公司的厂房内,一起用国内其他品牌奶粉进行灌装,先后生产了1.2万余罐假冒“雅培”品牌奶粉,并经陈某联系被告人杜某后,销售6000余罐,销售金额达81万余元;经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销售给李某玮3500余罐,销售金额达56万元;又经唐某联系销售给奶粉销售商刘某2394罐,销售金额达32万余元。此外,因杜某提出奶粉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陈某经联系唐某,将该批退回的奶粉销售给刘某,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

同期,被告人唐某与杨某在湖南省长沙市收到假冒“雅培”品牌奶粉罐后,由唐某提供国内其他品牌奶粉,由被告人陈某提供3000余件“雅培”奶粉标签以及铝膜、包装物等,并由被告人吴某杰在陈某安排下去现场教授唐某具体使用打码机,共灌装、生产假冒“雅培”品牌奶粉3000余罐。事后,经唐某联系刘某,将其中2100余罐假冒“雅培”品牌奶粉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30万余元。

2015年9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接到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报案后于次日立案,侦查机关先后抓获陈某、谷某、潘某等人。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杜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其销售假冒“贝因美”“雅培”品牌奶粉的事实。同时,侦查机关分别在湖南长沙、山东济宁二处奶粉灌装地点查获、扣押涉案部分灌装好的“雅培”奶粉、原料奶粉、犯罪工具、包装物等,以及2万余个假冒“贝因美”品牌奶粉罐,扣押了长安晨宇模具制品厂生产的奶粉罐盖、罐盖软胶和勺子等模具。2016年3月9日,侦查机关从刘某处扣押了涉案假冒“雅培”金装喜康力奶粉共3909罐。经检测,上述假冒“雅培”品牌婴幼儿奶粉中分别存在部分指标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值,个别指标低于国家标准。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触犯法律担刑责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金谷公司,被告人陈某、谷某、潘某、吴某杰、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或共同或分别商议,使用其他品牌奶粉灌装冒充“贝因美”“雅培”品牌婴幼儿奶粉进行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告人郑某、祝某、吴某军、蔡某,明知他人使用国内其他品牌奶粉灌装冒充“贝因美”“雅培”品牌婴幼儿奶粉生产销售,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予以帮助实施制作奶粉罐、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其中,金谷公司及谷某销售金额共计330万余元;陈某、潘某销售金额共计360万余元;吴某杰销售金额共计200万余元;唐某销售金额共计120万余元;郑某、祝某、吴某军销售金额各共计200万余元;蔡某销售金额共计160万余元;上述被告单位及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杜某、李某明知陈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品牌的奶粉,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予以帮助销售。其中,杜某销售金额共计240万余元,李某某销售金额共计56万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金谷公司、陈某、谷某、潘某、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杰、郑某、祝某、吴某军、蔡某、杜某、李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祝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杜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陈某、谷某、潘某、唐某、吴某杰、郑某、祝某、吴某军、李某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金谷公司亦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上海三中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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