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报运动课恐“自甘风险” 若受伤“锅”谁背?

在“起跑线意识”强烈的当下,家长们纷纷给孩子报名参加各类兴趣班、辅导班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如果孩子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发生意外,痛心的家长往往一味怪罪于教育机构,然而事实并非都如此。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就孩子学习期间受伤该由谁担责、如何注重日常防范等问题,专程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听听他们怎么说。

给孩子报运动课恐要“自甘风险”

强身健体,是很多家长给孩子报体育兴趣班的初衷。但这类培训课的风险不低。

贝贝刚满6岁,爸爸妈妈想培养他的体育兴趣,就给他报名参加了某教育机构的空翻课程。某日,在侧手翻的课上,教练先让小学员们做热身动作,之后也讲解了动作要领,同时站在垫子的右侧以便保护学员。然而,在其他小学员都认真学习时,贝贝却东张西望,心不在焉,在准备侧翻时,他刚踏垫子,左脚就绊倒,教练发现时已经晚了,贝贝的手碰地后扭到手臂,经医生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骨折。

事后,贝贝的家人多次找到教育机构,要求对方担责赔偿。但教育机构却认为,教练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拒绝赔偿。

“该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对空翻运动的风险认知高于一般人,故在教学期间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展具有较高风险的空翻培训,不仅包括受训前的热身、动作的规范,而且包括场地的安全和训练时的保护等。”对此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法官郑凯文认为,教练当时给多名学生上课,发现贝贝注意力不集中却未能及时提醒和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责任并非都是教育机构的,郑凯文接着说,空翻存在风险,而六七岁的男童活泼、好动,规则意识不强,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更大,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有所预见。该案中,贝贝的父母明知学习空翻可能遭受风险仍允许其参加空翻培训,应当构成法律上的“自甘风险”,可以减轻教育机构的赔偿责任。

针对此类问题,法官表示,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其中,“教育”职责就是对孩子进行防范风险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对于存在高风险的培训活动,如空翻、攀岩、跆拳道、舞蹈等,除了要教会未成年学员提前做热身运动、安全使用器械等外,还要教会孩子正确运用避险或者减少危险的方法;而“管理”职责是对于学员尽到安全保障和保护的义务,包括提供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立各项安保制度、制定安全保护的预案等,一旦发生事故,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儿童伤亡。对于需要特殊保护的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培训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标准则更为严格。

“在高风险运动中,伤害事件难以避免。”郑凯文说,如果孩子的监护人在明知学习的是某高风险运动的情况下,仍允许孩子参加相应培训,就构成相应的自愿承担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减轻培训机构的赔偿责任。

给孩子报运动课恐“自甘风险” 若受伤“锅”谁背?

安装摄像头尽可能还原现场

意外发生后,真相到底是什么?当事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那么该怎么办?

“我们孩子在幼儿园跟其他孩子争抢玩具时,脸部被抓伤,当时老师不在现场,幼儿园应该担责。”晶晶的父母说,孩子刚满3岁,送入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办的七彩幼儿园,不料入托没多久就发生这样的事情,造成晶晶右面颊中间部位、与鼻翼平行处有浅凹疤痕。晶晶父母要求投资公司担责赔偿,对方却说事发时老师在场,事发突然无法及时劝阻,因此不愿赔偿。

面对这种情况,郑凯文认为,幼儿园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关键看它是否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庭审时,双方虽对事发时老师是否在场的事实存在争议,但均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郑凯文说,后来法院查明该投资公司并未取得开办幼儿园的合法资质。

法院审理后认为,晶晶为学龄前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该在幼儿园受到密切的监护和管理,该幼儿园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监管、看护、保护义务,因此幼儿园应对晶晶在幼儿园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该信谁的问题,法官表示,在民法中,不满8周岁的孩子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其对外界的抵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都很差,法律上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对于不满8岁的孩子在教育机构受伤,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只要教育机构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即推定其有过错。上述案例中,由于教育机构无法举证其无过错,所以法院推定幼儿园有过错,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孩子属于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培训机构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此时应由受侵害方举证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无法举证就要承受不利后果。”郑凯文说,为保障各方权益,法官建议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等方式,方便出现纠纷时还原现场。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安保制度、指导老师应急处理办法等,来降低相应风险。

给孩子报运动课恐“自甘风险” 若受伤“锅”谁背?

多因素引发意外应重防范

“除了双方说法不一,有的纠纷还属于‘案情复杂’。”郑凯文举例称,15岁的欢欢在参加培训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中,与对方球员朱某抢球时倒地,致右踝骨折。事后培训学校拿出了赛前制定的竞赛须知和应急预案,并称赛前组织召开了安全会,说明了注意事项及文件内容。“这样的纠纷相对复杂也很常见,需要逐项具体分析,包括朱某有无过错的问题”。

法官指出,作为足球比赛的组织方,培训学校对比赛的安全性更应尽到注意义务。上述案件中,虽然培训学校提供证据称赛前制定了安全须知与应急预案,但只是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并下发文件,该方式并不足以保证每一名参赛队员对比赛的安全事项都有清晰的认知,故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是,欢欢事发时已满15周岁,对足球运动应有所了解,对参加足球比赛可能存在的风险亦应有所认知,因此欢欢在抢球过程中倒地受伤,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关于朱某有无责任的问题,法官认为,无论是欢欢的陈述还是学校提供的情况说明,都无法证明朱某对欢欢的受伤具有主观过错,故综合考量足球比赛的风险及两人参与比赛的情况等因素,朱某不宜担责。

郑凯文介绍,法院对这起案件审理后,酌情认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就担责比例如何确定,需要综合各因素予以考量,包括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是否到位、孩子的年龄和自我保护能力、孩子是否存在操作失误等过错、是否存在第三人的过错、高风险活动中的风险自担等,并运用自由裁量权给出一个公正的比例。

对于如何尽可能防止伤害发生?海淀法院未审庭法官曹晓颖谈到,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将场所设施的安全作为审查的重点,对未达到要求的机构坚决不予审批。其次,应要求培训机构制定安全预案,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对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同时,培训机构自身应加强对教职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设施安全,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日常活动中则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

此外,曹晓颖建议教育培训机构能与家长一道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伤害、意外医疗等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可保证受伤的孩子及时得到赔偿。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培训机构应立即进行紧急救治,及时送往医院,第一时间通知监护人;同时,做好证据的留存固定工作,以便区分事故责任,妥善处理事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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