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坊被罚200万敲响警钟!母婴门店“营养品”法规解读与经营指南

日前,湖南郴州市永兴县发生的“倍氨敏”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涉事爱婴坊母婴店存在“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将‘倍氨敏’宣称为奶粉进行销售”的行为,永兴县市场监管局向爱婴坊母婴店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顶格处以罚款200万元。

这一事件给母婴业者敲响了警钟,该事件之后,门店的违规销售一定程度上会得到改善。为了更好地帮助母婴门店合法合规地经营“营养品”,CBME联合Nutri壹营养特制定《母婴门店“营养品”法规解读与经营指南》,供母婴零售业者参考。

Nutri壹营养是索契健康科技联合国内外营养营养权威机构共同研发的膳食营养补充品牌,针对中国母婴人群饮食结构、体质特点以及不同成长阶段的营养需求进行专项研究。壹营养将国际最新技术与基础科研相结合,共同研发更适合中国母婴人群的专业级精准营养补充产品。

注:本文中的“营养品”为母婴行业的通称,非法定名称。

营养品的分类

母婴门店(以下简称门店)经营的“营养品”,在国家法规角度归类于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2020修订版),门店经营中常见的产品主要划入以下类别。

1.普通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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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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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进货“营养品”需查验的资料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据此,门店应向经销商及厂商索要产品生产企业、品牌商、各级经销商的资质证明性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及凭证,归档,备查。

1.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即产品包装标签上标识的“生产企业、制造商、受托企业”等字样的经营主体。生产者应具备以下的资质,并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1营业执照

经营主体名称与包装标签标示一致,经营范围须有“食品生产、销售”。

1.2食品生产许可证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食品类别明细应与产品标签标示的食品类别有对应关系,可对照前述分类。

1.3特殊食品的准入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门店应索取特殊食品每个品种的准入证明性文件:

(1)保健食品(蓝帽):每个品种的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书/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医):每个品种的注册批准证书。

(3)婴幼儿配方乳粉:每个品种的注册批准证书。

2.品牌商及经销商的资质证明文件

品牌商,指品牌运营企业,为包装标签标示的“委托企业、委托方、总经销商”等。

经销商,指门店所采购产品的上游供应经销商,包括直接经销商和间接经销商。

门店应索要品牌商及各级经销商的资质证明性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2.1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经营的品牌商、各级经销商均应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2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为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经营项目应有与实际经营品类相关的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3.产品检验报告单

3.1出厂检验报告单

由生产企业出具。每个产品每个批次均应出具出厂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标准规定。质量标准为包装标签标示的“产品标准号”。

3.2第三方检验报告单

也称型式检验报告,由国家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报告单应具有CNAS认证标志。无需每批出具,但每个产品每年至少需在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一次。

门店的“营养品”经营要求

1. 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资质

1.1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门店应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2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门店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应在有效期内。(注:2019年前申请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有效。)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应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应有与实际经营品类对应的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2.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门店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并可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考试题库》考核。监管部门可随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3.建立食品安全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门店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4.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凭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门店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5.规范陈列

国家对特殊食品及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实施严格监管,因此婴童门店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陈列的合规性。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经营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门店,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应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例如:“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等。

6.规范宣传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九条,及《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其他部门规章规定,门店应注意宣传物料的合规性,注重销售过程的规范性。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规范店员的推荐用语,避免使用预防治疗疾病用语,慎用婴幼儿专用等。

(3)不得利用包括广告(宣传海报、爆炸贴、视频等)、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4)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5)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6)不得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

(7)保健食品广告应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并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8)禁止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9)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且应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附件1 “营养品”中营养素的基本常识

营养素指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维持机体生长、发育、活动、繁殖以及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及维生素等。门店常见的“营养品”按补充的营养素分类可包括以下四类。

1.营养素分类

1.1宏量营养素

食品中的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质。常见的如葡萄糖、蛋白质、氨基酸、DHA、α-亚麻酸、花生四烯酸等。

1.2维生素及矿物质

常见的如维生素C、维生素D3、维生素K、维生素B1、钙、铁、锌等。

1.3膳食纤维

常见的如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水苏糖、聚葡萄糖等。

1.4其他营养素

上述类型未能涵盖的其他营养素。常见的如叶黄素等。

2.营养素原料来源要求

婴童营养食品选用的营养素原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应保证儿童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儿童营养与健康的物质。

普通食品中营养素的使用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

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中的使用量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营养素补充剂原料目录》的相关规定。

3.婴童人群营养素补充依据

对于婴童人群的每日营养素推荐食用量,应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0-6岁的常见营养素参考摄入量见表1。

表1常见营养素参考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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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营养品”标签标识的基本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1.产品名称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

2.特殊食品的特殊标识

保健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角应有蓝帽标志;于2020年1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应标示警示用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应标注“注册号:国食注字TY20******”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应标注”注册号:国食注字YP20******”

特殊膳食食品标签应标注相应的产品类别: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3.营养声称

依据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当某营养成分的含量标示值符合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时,可使用一条或多条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举例:某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中,铁含量每100g≥2.25mg(即≥15% NRV),则可按照标准规定对营养成分“铁”进行功能声称,其功能声称的标准用语为: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重要成分。

铁是血红细胞形成的必需元素。

铁对血红蛋白的产生是必需的。

上述三条可选择一条或多条,但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4.其他宣传信息

依据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4.1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2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3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4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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