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假冒伪劣丨浙江省消保委开庭审理假冒“巴拉巴拉”牌民事公益诉讼案

3月10日,由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假冒“巴拉巴拉”牌童装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据悉,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支持浙江省消保委提起未成年人保护。

严打假冒伪劣丨浙江省消保委开庭审理假冒“巴拉巴拉”牌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庭审现场

据了解,2017年5月起,李某佳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巴拉巴拉”、“balabala”注册商标所有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指使他人非法制造上述注册商标,让服装加工厂加工童装并使用该注册商标,后通过淘宝网销售给买家及其他卖家,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98万余元。

李某健明知李某佳实施前述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杨某、李某健、蒋某从李某佳处购买假冒“巴拉巴拉”、“balabala”牌童装,通过淘宝网销售,杨某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76万余元,李某健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3万余元,蒋某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3万余元。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浙江省消保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9.52万元,杨某、俞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28万元,李某健支付惩罚性赔偿金99万元,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9万元,同时请求判令五被告在浙江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时间回顾

2019年10月28日

嘉兴市海盐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020年3月16日

嘉兴市海盐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2020年6月23日

海盐县检察院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认定李某佳、李某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杨某、李某健、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20年7月15日

海盐县检察院向浙江省消保委发出工作函,请求省消保委对该起侵害众多未成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省消保委接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进行研究,并多次组织召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专家咨询研讨。

2020年12月

浙江省消保委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月4日

新年开工的第一天,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省消保委发出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受理省消保委提出的公益诉讼。
嘉兴市检察院作为浙江省消保委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起诉机关,在庭上表示:“本案起诉事由清楚,诉讼请求有据,程序得当合法。向未成年消费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童装和不合格童装,显然对众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浙江省消保委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嘉兴市检察院亦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支持起诉。”

庭审围绕原告的主体诉讼资格是否适格,惩罚性赔偿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等焦点问题进行。嘉兴市检察院认为,李某甲等人通过网络销售不合格的假冒“Balabala”童装,侵害了众多儿童消费者的权益,对省消保委提出的要求5名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悉,法院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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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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