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将建四所专门学校,教育和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4月19日,海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集中建设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四所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四所专门学校主要实施义务教育

《通知》指出,专门学校是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是一种特殊教育形式。

按照“全岛同城化、全省一盘棋”,分批建设、资源集中、有效辐射的原则,海南将集中建设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四所专门学校,主要实施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技能教育,海口市专门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高中阶段教育。

其中,海口市专门学校主要接收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以及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实行专门矫治教育,服务范围覆盖全省。三亚市、儋州市、东方市专门学校主要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服务范围由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划分,确保分区域覆盖全省。

根据《通知》,专门学校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寄宿制中学配置标准建设,加强法治教育、心理教育、劳动教育场馆和警务室、教职工值班宿舍等建设。

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3年

《通知》明确了招生对象。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对于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的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有不良行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委托,选派师资力量到校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也可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

在入学程序方面,《通知》指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并协调专门学校收教。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的组织及机构提出申请。

另外,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执法关系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一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或拒不接受或者配合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的;或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二是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三是依法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

在学习期限上,专门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3年。单独分班的体验式学习时长一般不超过3个月。延长或缩短学习期限,由专门学校向学生原所在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原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通知》要求,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期末提请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在校学生进行评估。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学生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不纳入个人档案

具体到学生管理,《通知》明确,专门学校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在专门学校就读期间的学业表现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不计入原所在学校。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专门学校实行教育与生活管理合一的寄宿制管理模式,每个教学班不超过25人,每个教学班配备专任教师不少于4人,配备教育管理人员1-3人,由专门学校主管部门商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委派干警或其他方式解决。

海口市专门学校依法实施闭环管理的校区,由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每个教学班不少于2名管教干警配齐配强矫治力量;专门学校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教学班应至少配备1名女性班主任。每个教学班夜间至少安排一位教师和一位教育管理人员值班。女生宿舍不得安排男教师值班。

按照学生类型,进行分校区、分班级教学管理,探索建立不同类型学生之间的流转机制。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和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在单独学校或独立校区实行闭环管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分班管理。

《通知》要求,学生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实行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专门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封存制度,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有专门学校学习经历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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