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挂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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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15:52 来源于:网络
自从5月12日郴州“大头娃娃”事件之后,来自宝爸宝妈以及社会对婴幼儿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同时在5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挂出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将在顺利施行的同时,废止“旧办法”(即,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对比征求意见稿、旧办法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是旧办法的升级,更是郴州事件后,对旧办法打的“补丁”。
第一,特殊食品生产
原文:第三章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环节检查内容)……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对按照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情况、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情况、原辅料供应商审核情况等。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委托加工情况等。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产品追溯情况。
新办法对特殊食品生产的检查内容做出细致要求,根据食品级别,做出更高的要求。
特殊食品生产环节除了要满足食品检查的,还应包括注册备案、自查等;
保健食品要满足食品的、特殊食品的,同时包括委托加工的;
婴配粉、特医食品要在满足之前所有的检查内容上,包括产品追溯。
——前面的不用做后面的,后面的要把前面的都做了。
归结出来重要程度就是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配粉、特医食品。这种“套娃”式规定,说明对婴配粉、特医食品的监管达到最高级别的严格。
同时,新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者的自查责任,这是在旧办法中没有体现的,要求企业进行自我监督,对自己负责,对自己的监查结果负责。
第二,特殊食品销售
原文:第三章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环节主要检查内容)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自查情况……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还应包括经营者执行专柜专区销售情况、消费提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特殊食品的销售环节依然要检查自查,同时,明确检查的重点是经营者执行专柜专区销售情况、消费提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日前,多位母婴渠道和笔者交流,当地已进行了相关检查,比如山东某市要求一律不准出现宣传页、保健食品设立专柜;比如安徽某市要求一律下架固体饮料。在这个关键时刻,政府对监管检查的矫枉过正,是好事,保证监管检查的力度落实,促进行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专柜、消费提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已经足够全面,但是在销售过程中有个“盲点”:口头的宣传与教育暂时无法检查量化。
这次郴州事件也反映了这个现象:尽管罐体有明确蛋白固体饮料标识,但还是禁不住销售人员再三推导。由此看来,法律保障尽可能监管,但实际的销售过程中,仍需要行业从业人员有良心、有爱心,这才是行业进步的根本。
第三,“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经营者”
原文:附则 第五十二条(参照监管)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及对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与旧办法相比,尤其增加了这一点,兼顾到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流通领域的监督与检查。
新办法起草说明特别指出,“……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其监督检查按照本《办法(征求意见稿)》执行。”
这个说明表示,对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监管全面,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不是生产经营者,但作为流通环节,依然要进行自查、检查。
新办法做出如此细致的要求,能落实下去么?会不会是一阵风?
在新办法中有这样一条“附则 第四十八条……将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必要的监管执法条件。”
有钱可以保证落到实处。同时,也说明了政府的决心,在落实食品安全方面,始终坚持“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这绝不是一阵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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