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宣传周|新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发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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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09:46 来源于:12360海关热线
新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公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你知道有什么变化吗?
新《管理办法》是现行规定自2012年实施后近1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条款从原来的64个条文扩展为79个条文,小编已经梳理了主要的变化及重点内容,一起来看吧!
实现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顶层制度的有机整合
★新《管理办法》对现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现行规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并注重吸纳长期以来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实现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机整合。
明确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
★新《管理办法》坚持食品安全第一的底线思维,强化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格局,从而构建多元主体广泛参与和共同协作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制度。
建立覆盖“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三个环节的进口食品安全治理制度体系
一、引入“合格评定”概念,明确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的内容
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该条款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进口食品引入“合格评定”概念,并整合食品进口全链条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合格评定活动9项内容,使进口食品监管工作更加科学严密。
二、明确需对境外国家(地区)评估和审查的情形,以及评估和审查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规定了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评估和审查的条件、内容、方式、审查材料以及结果应用等内容。
★上述条款进一步细化了海关总署可对境外国家(地区)评估和审查的6种情形,其中明确了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可以启动评估和审查。
另外,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更明确了海关总署可通过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及其组合实施评估和审查,多样灵活的评估审查方式为进口食品监管带来极大便利。
三、要求食品进口商应实施自主审核,并积极配合海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海关依法对食品进口商实施审核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进口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上述条款明确食品进口商应建立自主审核制度,海关对其审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了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四、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进口食品实施差异化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提高监督抽检比例、逐批验核检验报告等具体控制措施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暂停和禁止进口控制措施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当食品安全风险降低至可控水平时,以上控制措施的解除条件。
★新《管理办法》细化了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或国家(地区)输华食品实施提高监督抽检比例、逐批验核进口商提交的检验报告、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充分体现了风险管理在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上的运用。
构建科学严密、权责明确的出口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明确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该条款规定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使出口食品监管内容和流程环节更具清晰性和科学规范性。
二、强调企业应建立具有可追溯性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第四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为了实现食品安全事件快速响应,使食品安全得到保障,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三、明确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海关应当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并可以与出口食品境外通报核查、监督抽检、现场查验等工作结合开展。
★该条款明确了海关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监督企业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四、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概念
第四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新《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概念,明确在出口生产企业、出口商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海关可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出口申报前监管的主要内容,调整了出口食品申报程序。
五、新增对被通报的出口食品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出口食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总署应当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
★新《管理办法》增加对被通报的出口食品采取的具体控制措施,体现了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上日趋完善。
加大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三条细化了食品进口商、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进出口食品时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述条款增加了违反进口商备案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核查工作、违反进口中文标签相关规定等处罚内容,细化了未遵守规定出口食品的处罚内容,强化了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多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敲黑板、划重点
一、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相关条款:第三十条
二、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相关条款:第三十三条
三、进口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
相关条款:第三十五条
四、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海关不受理复验。
相关条款:第六十七条
五、《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等5个规章将于2022年1月1日废止。
相关条款:第七十九条
供稿单位:黄埔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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