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年底实施 牙膏功效宣称应有充分科学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公布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实施,对此,记者日前从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了解到,不少企业正在有序推进《办法》实施前的备案准备工作,而行业中的变化也必然在消费品市场上有所体现,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更关心《办法》的实施将对牙膏的选购有何影响。

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向记者介绍,根据《办法》的新内容、新变化,企业采取了多项举措,如上海美加净日化有限公司对现有上市销售的牙膏产品形成目录,针对相关产品准备备案资料;做好牙膏用原料的报送码、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的收集工作;对牙膏配方、产品执行标准、安全评价报告、功效验证报告等备案资料进行整理;准备牙膏产品包装升级改版;完善质保体系备案项目等工作。

同时,牙膏生产企业也在密切关注《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的二级法规的发布,以便充分做好牙膏产品备案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各项备案资料符合新法规的要求。

实际上,由于《办法》涉及企业备案、牙膏的定义、功效宣传、标注内容等规定,因此,除了生产企业需要进行相关的工作外,其影响也必然辐射到市场终端,体现在产品的变化上。如《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这也意味着,消费者在市场上买牙膏就可以查得到牙膏到底有没有所宣称的效果,不会再“雾里看花”。

另外,消费者今后在挑选牙膏时还可根据标签进行参考。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牙膏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牙膏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该定义重申了牙膏的作用方式是辅助摩擦,作用部位为牙齿表面,使用目的主要是清洁,与人们日常对牙膏产品的认识基本保持一致。“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办法》中对于牙膏产品的物质性状进行了限定,须是‘膏状’,牙粉、洁牙凝胶、漱口水以及其他口腔护理产品等不属于牙膏。”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在其编写的“一问一答(牙膏专刊)”中特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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